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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网上发“檄文”被判名誉侵权

2007-11-7 文章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曹朱石 字体: [ ]
 
      新华网重庆11月6日专电(记者朱薇)重庆巫溪县一中学教师魏明学在网上发表“檄文”,由于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日前被巫溪县人民法院以名誉侵权判处3000元赔偿。
 
      2007年6月10日,巫溪县白鹿中学40岁男教师魏明学,在http//bbs.qq.com网址的社会观察拍案论法专栏中发表了题为《冤--一个贫困教师含着血和泪的控诉》和《一个教师良心与责任感》两篇文章。
在两篇文章中写有:“郑家三兄弟(黑势力)他们素质不高”“郑氏兄弟把学生手中的饼甩到了地上,冲到我家要砸我的锅,并且大吵大闹,要打我妻子,最终被我好言相劝拉开了”“现在,我及家人仍处在威胁之中,还要把我们往死里打,打成残废,大不了花几个钱,这就是徐家信用社主任(指郑厚均,本案被侵害人,系巫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家信用社主任)常挂在嘴边的”等。

  这两篇文章发表后,吸引了多人浏览、回帖。巫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专门派人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被侵害人郑厚均所在单位有职工还为此戏称他为“黑社会”。郑厚均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遂以魏明学名誉侵权为由于7月30日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现代社会传媒的网络空间,是人们传播信息和进行交流的场所,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不应成为个别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魏明学在网络上发表的两篇文章中,使用了有损原告名誉的语言,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合法,系客观地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而且,这两篇文章被多人点击浏览、回帖,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人对原告的客观评价,致使郑厚均精神受到一定损害。因此,魏明学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遂判决魏明学立即停止对郑厚均的名誉侵权行为,向郑厚均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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