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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07-7-18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曹朱石 字体: [ ]

根据《司法部公告》(2007年第67号),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2007年9月15日、16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将北京点击查看北京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地区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为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31日。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 报名时间、提交的材料、地点和方式

(一)北京地区报名分为两个阶段:

1、网上预报名阶段:2007年6月7日09:00—7月19日24:00。

北京地区国家司法考试全部实行网上预报名(港澳考生除外),报名人员登录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bjsk.com.cn)进行信息填报。

2、现场报名阶段:2007年7月4日—7月20日,每天08:30—11:30,13:00—16:30(周六、周日不休息)。

(二)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及报名费: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学历证书(指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户籍不在本市,但在京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京报名。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毕业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以上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

5、报名费人民币220元。

(三)报名地点:北京市司法局一楼大厅(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四)报名须本人前来,不得代报。(2006年在北京地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成绩未通过,2007年仍在北京地区报名,并选择快捷通道方式报名的人员除外。具体内容详见www.bjsk.com.cn《北京地区司法考试报名快捷通道介绍》)。

三、考试时间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5日、16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5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6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四、成绩发布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五、香港点击查看香港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澳门点击查看澳门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2007年在北京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港澳居民不实行网上预报名,报名人员直接到报名现场(北京市司法局)报名。具体报名条件、需提交的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及《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办理。

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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