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首次设专章保障义务教育经费
《办法(草案)》首次设专章对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作了规定:本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依法实现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义务教育阶段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并将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学校和城镇地区薄弱学校。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成为政绩考核指标
《办法(草案)》还要求加强对义务教育的督导工作,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各区、县人民政府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和考核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此外,针对当前教育教学中存在的与实施素质教育相悖的一些问题,《办法(草案)》对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做了一些禁止性规定,如不得违反规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不得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也不得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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