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考生,由院校提出调档要求,在其春季高考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的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增加20分投档; (2)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曾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市级三好学生称号者,增加10分投档;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科技发明创造一、二等奖(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青少年科技活动成果展)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增加10分投档。
2、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春季高考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春季高考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院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的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降低分数不得超过20分。(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的应届毕业生;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毕业生,在其春季高考总分低于院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院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档案; (2)烈士子女考生,在其春季高考总分低于院校调档分数线下10分以内,院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档案;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在其春季高考总分低于院校调档分数线下10分以内,院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档案;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春季高考总分低于院校调档分数5分以内,院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档案。
4、 在同等条件下,下列考生可优先录取: (1)应届毕业生中,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市级三好学生称号或区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 (2)应届毕业生中,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者; (3)应届毕业生中,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艺术类比赛(如独唱、独奏、绘画等)个人单项获一、二、三等奖者; (4)应届毕业生中,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以上(含一级)合格证书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以上(含二级)者。
5、 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参加天津市教委组织的全市中等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二等奖或代表天津市参加教育部等部委举办的全国职业教育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可免试保送进入市教委指定的高职院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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